我国行政机关对于所发出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如果需要续期的,还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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