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公正、公开原则;②法定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不容怀疑);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救济原则。[1]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海关 行政处罚 中的救济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复议;③行政 诉讼 和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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