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
(一)按期开工;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履行催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