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注: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四)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五)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六)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一、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民法典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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