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的目标与公司章程一致,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往往有相似或相似之处,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然而,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仍有很大差异:
(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的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文件。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除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合同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公司有设立协议。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和内部组织和人员。公司设立协议只是股东之间的任意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主体之间。
(3)公司设立协议的有效期与章程不同。公司设立协议主要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的法律效力,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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