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
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申请人第一次向哪个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则只能依据在该国家的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请求优先权。
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根据《巴黎公约》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的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三、第一次申请必须得到受理如基础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即可以此为基础在其他国家进行优先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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