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仲裁非诉讼前置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1、成立筹备组;
2、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4、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组建仲裁委员会;
5、推荐仲裁员,办理经费、住所等相关手续;
6、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7、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培训拟聘仲裁员;
8、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许可证书;
9、公告。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要求
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应公道正派,同时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体条件是: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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