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庭的组成规则是什么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于首席仲裁员,则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未能在该期限内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选择仲裁员应当把握怎样的原则
一旦当事人书面选择某个仲裁员后,如果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则无法再更改仲裁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作出选择时应十分谨慎,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选择的仲裁员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是选择的仲裁员专业知识应当与案件相吻合,并有该领域的丰富经验和处理能力,以便迅速准确地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办案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不是案件涉及领域的,例如选择了擅长房地产案件的仲裁员来审理股权案件,则仲裁员很可能难以胜任。
三是选择仲裁员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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