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政府解决经济困难群体的房地产。 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量标准、限量价格或租赁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组成。 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现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税收优惠规定: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廉租住房,经济免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
(二)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租赁给规定保障对象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一)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公司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印花税。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免征有关印花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企业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将住房捐赠为廉租住房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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