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定内容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 自然人 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劳务出资可以吗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可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 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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