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登记怎么知道是否自愿离职
用人单位盖章的书面离职文件(写明离职原因)或者有相关的法律文书。只要能够有效证明非自己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文件都可以证明自己非自愿辞职。既然非本人意愿,现在想证明非本人意愿,可以找同事作证。如果是现在单位经济补偿开这个证明的话,应该单位盖章。这个证明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2、当事人入职的具体年、月、日,以及入职公司后担任的具体职务。
3、当事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因什么原因申请离职,以及离职当月的工资是多少,还需要写明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4、在结尾要有写明公司的名称(加盖公章),并注明签署该非自愿离职证明的具体年、月、日。最后,特别注意:不得遗漏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离职当月工资、离职原因。
员工辞职应注意什么
1、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2、办理工作交接。
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点击打开),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辞职报告与离职申请的区别
辞职申请书和辞职信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后给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做出同意的意见或者盖章,则视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领取失业金,如何判定是不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
1、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终止,或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他情况。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依规定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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