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禁带物品主要包括:
1、枪支和警械:各种类型的军用、民用枪支、运动枪、猎枪、信号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和逼真的玩具枪等。
2、弹药和爆炸物品:炸弹、手榴弹、子弹、照明弹、教练弹、烟幕弹、炸药、引信、雷管、导火索、导雷索及其他爆炸物品和纵火器材。
3、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属于管制刀具类的单刃、双刃、三棱刀)。
4、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大餐刀、工艺品刀、剑、文艺体育单位表演用刀、矛、钗、戟、少数民族生活用的佩刀、佩剑、斧、短棍、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以及其他被认为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各种器械。
5、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煤油、汽油、硝化甘油、硝铵、松香油、橡胶水、油漆、白酒(限一公斤)、丁烷液化气罐及其他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硫化磷,闪光粉、黄磷、硝化纤维胶片,金属钠,金属钾、烟花、鞭炮等。
6、毒害品:氰化钾、砷 、有毒农药,氯气、有毒化学试剂,灭鼠药剂等各种有机、无机毒品。
7、氧化剂、烟雾剂、发光剂、过氧化钠、过氧化钾、硝酸铵 、过氧化铅、过氧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8、腐蚀物品: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有液蓄电池等具有腐蚀作用的物品。
9、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10、易传播病毒的物品:传染性细菌、病毒和带有活病原体的物质等。
11、其他危害民用飞机飞行安全的危险物品,包括有特殊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和强磁性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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