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备辨识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监护人需要尽到教育的义务,且未成年人如因犯罪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一般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如因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监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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