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等建议。但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于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一般是没有民事权利的,因为她还属于妈妈的身体里,民事权利拥有者是母亲。想要拥有民事权利需要满足至少三个条件,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等等,而胎儿在未出生的时候还没有身份证明,自然也不会有物质基础。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涉及遗产继承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