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规定,除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为促销目的而支付的。它们既有共同的属性,又有区别。根据现行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扣除。企业是通过广告公司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发放广告,还是通过各种印刷生产单位,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种纪念品等,为带有企业标识的宣传品发放广告,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合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一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二是对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分成协议(以下简称分成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可在企业内扣除,也可根据分成协议部分或全部从另一方扣除。在计算企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对方可按上述方法将向企业收取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剔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