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分类如下:
1、高度戒备: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累犯、惯犯,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或者其他有暴力、脱逃倾向等明显人身危险性罪犯;
2、中度戒备:刑期不满15年的罪犯;
3、低度戒备: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
包括经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过失犯,刑期较短的偶犯、初犯。罪犯级别的晋升实行渐进制,从低向高逐级晋升。罪犯级别的下降,可以逐级或越级下降。罪犯受警告处罚的,由原级别下降一级。认错态度恶劣的,可以降至严管级。受记过、禁闭处罚的,一律降至严管级。被列为危险分子,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降至考察级或严管级的。对罪犯定级,每三个月报批一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有严重抗改违纪行为的,可以随时报批。
监狱的功能:
1、监狱的惩罚功能属于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属于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属于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属于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属于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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