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后,未到期款无需结算。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那么未到期的款项就不需要进行结算,并且已经履行的款项,可以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3、【相关延伸】问: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答:存在以下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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