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团伙诈骗,虽然部分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但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所以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移交检察院依法处理。
一、法律对于团伙犯罪有人未到案怎么判的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所以,对于团伙犯罪案件,如果侦查机关在前期只是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也可能暂时无法将漏网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为避免对现有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如果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足以证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先行就现有证据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结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再由检察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和判决。至于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机关继续采取通辑等侦查措施,以确保尽早抓捕归案,在归案后可再另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团伙作案怎么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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