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的种类
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尽一致。《刑法》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种人: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集团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二、主犯的处罚
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也应当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出共犯的整体责任。
通过这个规定看得出来,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刑法》采取的是整体责任的原则。所谓整体责任原则,就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的。比如:在盗窃时,如果共同犯罪的金额是1万元,主犯也可能只分得了4000元,但是大家注意,对于这个主犯在适用刑罚的时候,要按照1万元处罚,也就是要按数额巨大处罚。在故意杀人场合,比如,两个人杀一个人,虽然是一个人把被害人杀死了,另一个也承担既遂的责任。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4人乘一辆车,看见一人骑自行车,开车的甲说去分点钱。那意思就是说抢劫。然后把车开到骑车人前面停下来。车门一开,乙、丙下车。骑车人一看不好,骑车就跑。乙、丙就追,追到前面之后,丙把人截住,把钱抢了。尽管甲、乙没有直接从被害人那里抢取财物,但他们也是抢劫罪的既遂。对于丁的行为性质,要具体区分:如果丁事先参与了共谋,事后参与了分赃,应当构成共犯;如果这仅仅是临时起意的抢劫,即由甲去分点钱一句话临时勾起的犯罪意图,丁既没有参与共谋,也没有实施行动,就不构成共犯。总结如下:
(1)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者本人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不承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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