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了开证明的流程具体如下:
1、在离婚证丢失之后,当事人可以拿着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证后,可以补发离婚证或者出具离婚证明。
一、女方单方起诉离婚地点:
1、去男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男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财产分割: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离婚证丢了,是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或者补办离婚证。离婚证是由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规定的程序后,向离婚的夫妻发放的,在离婚证丢失之后,当事人可以拿着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证后,可以补发离婚证或者出具离婚证明。
一、自己去那里办离婚手续一定要回本地办吗
1、协议离婚的需要回当地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此可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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