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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

2021-12-10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所谓管辖,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是法院之间谁有权受理案件的问题。地域管辖是指公民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移送管辖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基本内容有: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⑨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民事案件,原告需要就被告,也就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大多数也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那么才允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若符合条件的话,那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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