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侵犯客体的双重性是本罪与其他或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区别的主要标志。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由于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财物,因此,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杀死被害人,应以论处。这就是说,暴力方法包括。具体来说,对于暴力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暴力必须是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
(2)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3)暴力是向财产持有人为之;
(4)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实施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自觉、积极地利用暴力手段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并抢走财物创造条件。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财物被劫走的手段。对胁迫主要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胁迫必须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
(2)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3)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就会立即付诸实施。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行为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方法”造成的。如果不是行为人以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是行为人利用由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被他人打昏、撞伤等)所致不能反抗的状态乘机掠夺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不能构成抢劫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例如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或者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而采取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作抵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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