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总是请事假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如果因其常请事假而违反公司的条例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