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给与问题:彩礼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无法要求退还。根据法律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要求返还彩礼。判断彩礼需基于婚约、当地风俗习惯和数额较大的财物。彩礼必须根据当地标准,符合担保性质和相近数额。
法律分析
彩礼的给与问题:
1. 彩礼通常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在向女方提供彩礼时,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然而,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在相关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那么彩礼男方无法要求女方退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结语
彩礼的返还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因为它涉及到我国传统婚姻习俗和现代法制之间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同时,彩礼的返还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外,彩礼的构成特征包括: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在判断彩礼时,需要结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来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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