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加班补贴的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与计时工资制加班工资相同。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工人8小时工作日内未完成定额任务,8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2)工人8小时工作日内超过定额任务,超过定额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3)工人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定额,8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企业规避加班工资的形式。在计件工资制下,用人单位很容易借助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来规避法律对加班工资的规定。
(1)利用劳动定额不支付加班费。劳动定额过高,使劳动者必须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2)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这种情况更为常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使用者对超过劳动定额的产品支付工资,不延长工作时间而超过定额的部分按产品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费的使用者按产品单价的150%、200%和300%计算加班费,但产品单价不合法,低于当地最低时间工资标准的前两种情况。综上所述,企业实施计件工资制在完成定额的基础上也应有加班费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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