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承揽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
延期交货是承揽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延期交货往往会引起第三者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给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货有时会牵涉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定作人有受领承揽人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承揽人因其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迟受领期间出现的风险,也应由定作人承担。
2、支付酬金纠纷
定作人按合同约定检验和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承揽人的酬金,否则,定作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原材料等应付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超耗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多数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揽人的工作中会耗损,如印刷纸张的伸放量、压塑的损耗,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损耗比例的,承揽人超耗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揽人在工作中发现定作人的材料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湿度比例偏高,应该及时告知定作人,经定作人核实可以免责。
4、失密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社会上很多同类产品中之所以能成为畅销或专利的品牌,是因为比同类的其他产品有独特的工艺流程,从而占领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损失就惨重了。因此,承揽人违反保密规定,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以外,定作人还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机器设备加工领域,围绕承揽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很多,包括延期交货、支付酬金及超耗纠纷等。双方解决纠纷,应该本着友好平等的态度协商,不行的话,再通过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这些手段都无效的话,当事人只能走民事诉讼这一途径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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