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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给公司借款的手续

2020-12-29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股东给公司借款的手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对方签订借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合法

企业和个人借款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合法,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有如上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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