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被告不到场,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对方可以不接受调解,对于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就等候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法院调解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相关法律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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