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哺乳假6个月至12个月。具体如下: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2、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哺乳假期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综上所述,对于哺乳期的母亲来说,拥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的孩子哺乳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生育后,身体的上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调养,所以哺乳假是很必要的。
【法律依据】: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
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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