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清偿方式应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有未登记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登记的优于未登记,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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