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提供债权的权利已经发生并已经届期;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债权、以及债权债务数额;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一、伪造欠条该怎样鉴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欠条存在伪造情形,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针对借据、欠条、收条等债权债务凭证而展开的笔迹司法鉴定较为普遍。申请鉴定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对解决等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在判决前就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责任。2、实践中原则上以书面方式申请鉴定,口头申请的,法院一般会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4、应及时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一旦申请鉴定方凭借鉴定意见胜诉,此时胜诉方预交的鉴定费用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二、以收条主张借款关系能得到支持吗
以收条主张借款关系能得到支持,对方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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