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属性:
1、商标具有依附于商品的从属性,即商标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2、商标具有财产属性,是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的;
3、商标具有竞争力;
4、商标具有排他性,其他经营者未经允许不能使用。
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时间性,地域性,转让性。
具体如下: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特征
1、商标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权的本质的特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属于知识产品的范畴。
2、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确定性。对商标权的权利范围而言,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是由使用权和禁止权两部分组成,即他们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和核准注册的商标上享有专有权。对此,曾陈明汝认为:“注册之商标,并无绝对之权利,而只限于某商品之相对权而矣”,也即“商标专有权对于商业自由之原则的限制,不能超越该项立法所需要之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权的内容之一—禁止权的权利范围大于商标的专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其组合。
3、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商标权人在法定保护期届满后,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续展。通过这种程序,商标权人可以一直使用该注册商标。反之,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不续展或主动放弃商标权而终止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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