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风险提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五)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六)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风险提示: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的校长有哪些职权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风险提示:我国的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其校长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变更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变更,但要必须符合一定的变更程序才可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举办者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有哪些权限?
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风险提示: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终止由谁进行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根据终止情形的不同,清算分为以下几种: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2、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风险提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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