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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通过人肉扒出我的旧照,可以起诉维权吗?

2023-08-01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有人通过人肉扒出我的旧照,可以起诉维权吗?

一方面我们享受着数据时代给我们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得不警惕被他人翻出隐私侵权,而人肉搜索便是安插在每个人身边的炸弹,一旦被人肉搜索出个人隐私,比如一些不想为人知的旧照,那么就会侵犯这个人的人格权。我国法律明确对规定保护公民人格权不被侵犯,因此发现有人侵犯隐私权的可以及时去起诉维权。

所谓的人肉搜索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具体来说是侵犯姓名、肖像、隐私等权利,人格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姓名权。虽然世界上有许多重名,但公民的姓名还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具体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

一个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以,有人冒用他人姓名办事的,那么就是侵犯姓名权,即侵犯了人格权。

2、肖像权。世界上不可能找出两面完全相同的叶子,同时也找不出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样貌可以相似但总会有所区别,因此公民享有自己的肖像权,并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任何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因此,未经公民本人的同意,经过网络搜索出他人拒绝公开的旧照,那么就属于侵权行为,公民可以以此及时去法院起诉维权。

公民去法院起诉维权时需要走下面的流程:

1、先准备好一份起诉状,写明要求对方停止继续公开个人旧照,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便在起诉书中明确。

2、去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立案后将会给通知书,接着你就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出庭应诉。

3、无法定情况下,去法院起诉需要准备诉讼受理费,一般以50元受理费为起点。

4、准时出庭应诉后法院作出判决,拿到判决书后对方不肯执行的,你可以及时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现在我们处于信息时代,有时候自己就会无意识中暴露了自己的信息,不过要是发现他人利用人肉搜索获取到的个人信息在经过加工传播,比如拿个人旧照抹黑重伤的,同样可以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起诉维权。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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