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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取报名押金不退合法吗?

2021-04-23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学校收取报名押金不退合法吗?

律师解析:

不合法。学校的收费都需要物价审核过,这种情况是明显的乱收费,建议到教育局或纪委纠风室举报,他们会为你主张合法权利的。这个应该属于政府管的范畴,不知道你那里有没机关效能办公室,如果有的话,可以打个投诉电话,投诉教委不处理。也可以找纪委监察局要求处理,纪委监察局职责里有一条,要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监督行政机关。我国法律关于押金的规定有:

1、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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