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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孕期辞退补偿

2020-10-14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员工孕期辞退补偿

1、试用期因怀孕被辞退应支付赔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2、公司不得裁减从事危害作业未检查、患职业病或工伤、在医疗期内、孕期、连续工作满15年等情形的员工。

试用期怀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公司不得裁减特定情形员工。

试用期怀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公司不得裁减特定情形员工。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因怀孕被辞退如何补偿

1、试用期的劳动者因怀孕被辞退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是补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是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要赔偿二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不可以辞退职工的情形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试用期因怀孕被辞退如何维护权益与寻求法律支持

当试用期员工因怀孕被辞退时,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首先,员工可以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如辞退通知、医疗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案件。然后,与雇主进行沟通,表达对辞退的不满,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如补偿、复职等。如果雇主不予理会,员工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员工还可以联系相关劳工组织或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重要的是,员工要保持冷静,并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结语

对于试用期因怀孕被辞退的情况,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是补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此外,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形下,公司不得裁减员工,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患职业病或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当面临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应咨询专业人士、收集相关证据、与雇主沟通并提出合理要求,必要时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重要的是,劳动者要冷静应对,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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