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不一定会被人民法院判刑处罚的。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应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判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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