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如下:
1、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如不能出具身份证件,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服刑人员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签名的结婚申请书。还应当向监狱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的结婚申请报告;
3、服刑人员应当到服刑监狱所在地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但服刑人员毕竟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要接受监狱的严格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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