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票是为了解决票据发生后逾期无法使用的情况,在开支票的时候就会选择延期支票。
一般来说支票是不允许延期的,要想达到延期目的的是汇票。延期支票一般可以延期十日。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需要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具体规章如下: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几种: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章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包括:
(1)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章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章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3、非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支票的用途;
(2)合同编号;
(3)约定的违约金;
(4)管辖法院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八十二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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