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也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才能够申请核定征收,因为这些企业资料残缺难以查账。一、纳税人如何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法的纳税人应每月预缴一次,年终结算;(2)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纳税额,并预缴税款;(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结算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纳税人实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未确定应纳税额之前,纳税人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临时预缴,或者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按月分期预缴;(2)应纳税额确定后,扣除当年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平分,确定下一个月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对纳税人实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不做年度结算。对于收入和成本难以管理的行业,税务部门将要求纳税进行核定和征收。例如,餐饮业的纳税人在购买蔬菜、海鲜和其他原材料时很少获得正式发票。有些人代表工商部门开具收据,有些人使用自制收据或白条记账。成本会计严重失真,会计管理不规范。因此,在餐饮业或类似餐饮业,税务机关往往会批准征税。二、核定征收的情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三、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法的纳税人应每月预缴一次,年终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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