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热点 新车 试驾评测 养车用车 车型库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什么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什么

2023-08-14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