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具体包括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5、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6、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7、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8、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10、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二、男方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哪些举证准备
具体如下:
1、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2、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4、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5、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比如说孩子的意见,愿意与自己生活的证据材料。
7、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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