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能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因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应该符合以上形式要件,不仅要盖单位印章,同时还要求单位负责人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所以,村委会不能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村委会出示的证据算是证据的哪种类型?村委会就证据种类而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从严格意义上不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 既归纳不到书证类,也归纳不到证人证言类,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对于其效力,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于村委会出具的系反映其职责范围内客观情况的证明,可以认定公文并予以采信。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职责大致有以下几项: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共事务;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4、管理本村集体财产等。村委会在根据其职责,组织、管理村民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必要记录而出具的证明,应予采信。村委会超出其职责范围出具的含有主观认识的证明,应当视为证人证言,应由出具者或者相关负责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是证人依靠个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向法院所做的陈述,而村委会作为单位是不具备感知能力的,故即使该证明盖了公章,也没有任何意义。以上是关于村委会能否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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