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明为某公司的职工,入职时,王刚与公司商量,并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不给自己缴纳保险费,将其费用算在他的工资内,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双方均没有反对。
2015年,小明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送去医院救治,被认定为四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用总计12万元。小明请求公司为其支付12万元医疗费用,公司拒绝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小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该机构向公司追偿小明的12万元医疗费用,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公司与职工小明达成书面约定,发生事故后,一切费用由小明自己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小明追偿。
双方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关于要求该公司支付12万元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支持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什么呢?我们来好好分析分析。
一、分析公司与小明签订合同的效力?
很多时候,企业往往会与职工签订有关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合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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