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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2022-11-09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开发工程进度等要件,并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具有有偿、有期限和物权特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法律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力需要看其转让方式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需要满足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等要件,同时还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结语

在股权转让方式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需满足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完成土地开发工程进度等要求,并符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强制性法规。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有有偿、有期限和物权特征。出让形式包括协议、招标和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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