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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制品犯罪应受怎样的刑事处罚

2020-01-19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供应血液制品犯罪应受怎样的刑事处罚

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判罚规则:犯本罪的,应对该单位或部门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过失犯罪是什么意思?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犯罪的形式:(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是不是属于犯罪

是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怎么样构成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犯罪主体要件;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4、犯罪客观方面;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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