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如果户主卖给了同村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审批的,那么宅基地权会转让;如果卖给外乡人那么他只有使用权,宅基地权依旧属于户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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