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财产部分的存款,不计入 离婚财产的分割 范围。对 离婚案件中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夫妻间应遵循自愿、诚实、公平的原则,达成 财产分割协议 ;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 起诉离婚的 方式,由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若夫妻任何一方恶意隐瞒、藏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等财产,受害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仍可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相应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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