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的。
(二)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从税务成本的方面考虑,企业主营业务的净利润率,如果高于所属行业定率征收应税所得率,则实行定率较为有利,反之,则实行查账征收较为有利。部分行业购进商品很难取得进货发票或取得发票的成本太高,建议考虑采用定率征收。如何确定征收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业务类型、业务量的大小、客户情况等综合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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