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被执行人要不要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法院对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裁定后,是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范本变更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申请事项:请求将xxx人民法院
(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事实与理由: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综上,特请求将xxx区人民法院
(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x年x月x日
三、哪些情形上级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法院对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裁定后,是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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